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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来源:                  分类:交易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 2016-12-28 17:4:32

 

常天政办〔201662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天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和《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644号)的相关精神,加快推进天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交易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交易行为、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一是公益为主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配置资源,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交易农村产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公开公正规范原则。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四是因地制宜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交易模式和覆盖范围,不搞强迫命令。五是稳步推进原则。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同时引导鼓励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三)工作目标。2016年建成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平台,并和省、市联网,形成省、市、区、镇(街道)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郑陆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要完善交易品种,规范交易流程和运行办法,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各涉农街道要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等基础性工作,待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成后,按要求进入区平台进行交易。
二、运行体系
(一)性质与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现阶段区以建立无形市场为主,依托区委农工办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做好信息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行为的发生原则上以本地域为主。
(二)功能与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资金结算和抵押融资等基本服务。也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三)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四)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交易,流转期限由交易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交易。
3.林权。是指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交易,流转交易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交易。
6.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交易。
8.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现阶段先行开展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试点,待时机成熟,再逐步覆盖到全部农村资产、资源。
(五)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交易申请。由转出方向所在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提交产权流转交易申请材料,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
2.进行前置审核。根据产权类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产权交易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3.发布交易信息。审核通过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利用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4.审查受让方资料。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提交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资格证明或有效证件、受让方资信证明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资格审查。
5.组织产权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交易方式,组织进行交易。
6.签订交易合同。转出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时公示交易结果。
7.出具交易鉴证。转出方与受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鉴证所需材料,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审核合格后,出具交易鉴证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区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工作,并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由区分管领导任主任,区纪委(监察局)、农工办、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国土分局、农业局、科技局、房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委农工办。各镇(街道)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切实承担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各项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目标任务。区委农工办作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制度制订、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管理办法、规避交易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查处;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二)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及时了解、宣传推广、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落实工作经费。由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为此,开展产权流转交易的单位,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积极鼓励农民个人的产权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主管部门要做好纠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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