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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分类:规范标准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 2015-12-24 9:50:6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增加产权流转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及农民个人产权,以出租(租赁)、发包、转让等方式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法人、公民,通过公开有序竞价,订立规范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接受区、镇(街道)农经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一进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不得违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依法自主经营管理的意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参与交易的农村产权范围包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租赁)、入股、转让、作价出资或合作、联营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历史沿用、但未经征收的建设用地(不含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租赁)的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出租、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林权所有权、使用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八)村级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九)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涉农资金项目、产业项目招商等。
第六条 镇(街道)在审核村(社区)提交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的基础上,根据交易标的情况确定是否实行公开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都应进入镇(街道)服务中心公开交易: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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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区、镇(街道)、村(社区)分别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审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组),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立项申请、交易审批和管理。区级审核工作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委农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农林、审计镇级审核工作组由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村级审核工作组组长可由村(社区)主任、会计或股份合作社监事会主席担任,组员由村(社区)两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相关成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普通群众代表不少于2人。
镇(街道)服务中心应按照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配置场所、人员、经费,保障长期有效运作。运作经费列入镇级财政预算。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其他环节产生的费用成本,可以约定由产权出租(发包/转让)方承担。
 
 
 
 
提交镇(街道)审核工作组审批。
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作为底价,也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在高于评估价的前提下制定更合适的价格。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提交镇级审核工作组审批。
租赁合同根据承包地等不同品种结合各镇(街道)实际情况签订,特殊情况须经镇级审核工作组同意并报区级审核工作组审核批准后,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由镇(街道)服务中心组织快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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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交易:
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编制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包括: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形式、交易底价、交易对象条件、合同的相关条款等。
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原则,对集体资产出租(发包)的交易行为,由村级审核工作组进行预审并形成会议决议;对涉及集体资产转让的交易行为,必须提交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股东)代表同意并形成会议决议。
村级审核工作组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对交易是否实行公开竞价、交易对象条件、交易底价等事项提出预审意见。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服务中心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立项申请表》,镇级审核工作组根据申请数量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
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交易服务中心递交如下资料: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立项申请表》;2.《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公告》;3.《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会议决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4.交易方案;5.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镇(街道)服务中心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涉及资产租赁的,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立项申请表》按照《惠山区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惠发〔201327号)规定提交镇(街道)审批,交易服务中心自收到镇(街道)审批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受理进入镇(街道)服务中心交易的,服务中心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对不受理进入镇(街道)服务中心交易的要提出理由,产权出租(发包/转让)方完善相关材料。
(四)发布信息服务中心根据标的物情况和交易对象,发布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必须在镇(街道)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公告栏公布,还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等其他媒介向社会发布。交易信息从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标的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产权转让,发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且必须在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信息。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组织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同意,出租(发包/转让)方不得自行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出租(发包/转让)方如需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镇(街道)农经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发布。
(五)组织交易.由服务中心审查报名人资格,确定参加竞价的人员名单、到场人员、交易时间和地点等。经审查通过的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交易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并按交易流程进行。
2.评审和监督人员,由审核工作组按规定抽调相应人员担任。
3.服务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如无人提出竞价或无有效报价的,通知其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续期发布信息或重启上述交易程序;只有1家提出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的,以其报价成交;有2家及以上提出有效报价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涉及农村产权出租(发包)的,原承租(包)方享有优先权;涉及农村产权转让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产权的转让,参与竞价的单位(个人)原则上不少于3家,少于3家的须阐明原因,报镇(街道)农经部门审批。
(六)成交确认
(七)发布结果
服务中心公告栏、村(社区)公告栏等地方公示。
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交易双方到组织交易的镇(街道)服务中心签订合同。成交额较大的可进行公证。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7
镇(街道)服务中心要及时将资产交易资料整理归档,每个交易项目对应建立一本交易档案。
交易保证金额和交付方式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涉及农村产权50%对未成功竞得的竞价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该竞价人。
交易合同签订后,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首付款,余款的支付方式,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履约。另外,产权转让所得应实行专项管理。
 
 镇(街道)两级村级审核工作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在服务中心组织交易时组织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两名以上村民代表加入区或镇(街)审核工作组,负责本村(社)集体资产交易的见证和监督工作。
    镇(街道)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交易的组织方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或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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